近日,宣汉县法院与陕西省白水县法院相互配合、联动执行,成功促成一起执行案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受到申请执行人的好评。
宣汉县某煤业公司与陕西省白水县某煤炭公司、江苏省某煤业公司、陕西省某科技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宣汉县法院调解:陕西省某科技公司、江苏省某煤业公司应归还宣汉县某煤业有限公司借款本息1200万元,陕西省白水县某煤炭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调解书生效后,陕西省白水县某煤炭公司、江苏省某煤业公司、陕西省某科技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宣汉县某公司遂向宣汉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执行法官初步网上查询,三家被执行人(均为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官通过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陕西省某科技公司、江苏省某煤业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某兵与陕西省白水县某煤炭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东系合作关系,二人均在陕西省白水县经商,且陕西省白水县某煤炭公司在正常生产经营。综合研判本案具体情况,执行法官庚即决定前往陕西省白水县,调查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此案进行处理。
7月17日晚,执行干警在驱车7个多小时后,终于到达陕西省白水县。经电话联系,周某兵、张某东答应与执行人员见面。次日,执行法官与周某兵、张某东电话联系,二人均称在外办事,无法回白水县参与案件处理。
执行遇到阻力,执行法官并没有气馁,先是前往白水县相关单位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随后前往白水县法院寻求支持。白水县法院执行局梁局长简要说明了陕西省白水县某煤炭公司现阶段生产、涉执案件等情况,表示将全力配合宣汉县法院的执行工作,并电话通知张某东到场。我院执行人员再次电话联系周某兵与张某东,向二人讲明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后果。在两地法院执行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周某兵、张某东分别于当晚10时、11时回到白水县,主动联系执行人员,表示愿意配合法院执行工作。
7月19日上午,执行人员电话通知宣汉县某煤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全与江苏省某煤业公司、陕西省某科技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某兵、陕西省白水县某煤炭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东在白水县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对此案进行处理。考虑到本案被执行人陕西省白水县某煤炭公司刚刚完成技改,且其系白水县正常生产的五家煤矿之一,为保护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执行人员秉承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向各方当事人释法明理,经不懈努力,三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陕西省白水县某煤炭公司先行支付宣汉某煤业公司100万元,剩余借款本息按月分期履行。
据介绍,下一步,宣汉县法院将持续加大执行力度,优化异地执行联动机制,凝聚执行工作合力,有效解决执行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切实提高执行效率,竭力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刘卫 谢云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