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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法院:看法官如何“一揽子”化解离婚纠纷恩怨情仇

来源:渠县人民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7-19 09:08:55

离婚纠纷以及由离婚纠纷引发的婚姻家事类案件几乎要基层法庭案件总数的三分之一,办理离婚纠纷案件是最简单的,也是最复杂的。说它简单,因为离婚纠纷是道“选择题”,所有的离婚纠纷只会出现两种结果,要么离婚,要么不离;说它复杂,因为离婚纠纷藏有“千千结”,孰是孰非在此类案件中界限模糊,感情、孩子、财产、责任、错付、人性……种种因素错乱交杂,难以厘清。

作为一名法官助理,协助办理离婚纠纷是最让我“头疼”的一件事。首先是令人“头疼”的文书送达工作,每当我电话通知被告“您好,我是渠县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您的家属向我院递交了一份离婚民事起诉状,事实和理由简要概括是……”,被告的回复总会超乎你的预料,诸如“你们作为法院的工作人员,不劝人和好劝人离婚?”“我的家属要跟我离婚,都没通知我!你就先知道了?”“他起诉我离婚,他有什么资格起诉我离婚,你们法院为什么要受理?”此类,从被告怼完法院怼原告的语气中,原、被告之间的冲突矛盾可见一斑。

其次就是令人“头疼”的庭审活动,直击庭审现场,有“破口大骂”型、有“嚎啕大哭”型、有“赌咒发誓”型,各式各样的奇葩现场,只有法官想不到的,没有当事人做不到的,法庭纪律需要反复强调,“答非所问”是常见现象,原、被告之间积攒的矛盾在庭审期间具象化,法槌起落之间记录一次离婚纠纷案的庭审活动就像是经历了一场“狂风骤雨”。

但我的“头疼”事儿对于法官来说却不以为然,他们往往有一套“独门武功”——离婚纠纷“一揽子解决法”。

张某与王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并于当年生育一子,婚后张某与王某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23年张某(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王某(被告)不同意离婚,因张某提供证据不足法院判决不准予张某与王某离婚,今年6月,张某一纸诉状又将王某诉至法院。

仅仅是审阅原告提交的起诉状,法官就发现了端倪,原告去年在起诉状中明确要求法院处理婚生子的抚养问题,为何今年递交的起诉状中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只字未提?

深入审阅卷宗材料后,一组《居民死亡户籍注销证明》映入眼帘,印证了法官的猜想,去年那个快要高考的小男孩前不久遭遇意外身故了。“麻绳专挑细处断,厄运专找苦命人”,判决不准离婚本意是想给予原、被告一年的时间修复夫妻感情,这场意外估计已经让原、被告的夫妻关系降至“冰点”,后续案件审理期间存在矛盾激化的可能,得提前采取防范措施。

承办法官通过“云上法庭”询问原、被告双方的意见,是否同意法院对本次离婚纠纷案件进行诉前调解,不出意料,原、被告彼此怨念深重,不愿意参与任何调解,只想“法庭上见真章”。法官在充分了解当事人的想法后当即告知原、被告:“本案不再组织调解,直接转入诉讼程序,并当庭向原、被告双方发送了开庭传票以及相关法律文书,同时着重强调法院审理本案期间,禁止原、被告发生任何形式的肢体冲突,否则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庭审当天,原、被告各方的亲戚朋友齐聚法庭,旁听人员区座无虚席,仿佛是来为原、被告“撑腰”的,我担心他们影响法庭秩序,法官却说:“他们都是原、被告的亲戚朋友,是原、被告多年婚姻的见证者,原、被告希望他们参与庭审,我们予以尊重,通过这次庭审也让他们明白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各中缘由,他们也能从中劝导原、被告双方,何乐而不为哩!”

虽然原、被告在庭审中依然是针锋相对、剑拔弩张的对抗状态,但由于法官在庭前与群众进行了充分沟通,本次庭审进行得井然有序,无人扰乱法庭秩序。

庭审结束后,法官依法进行判决,针对被告庭审中提到的部分答辩意见,因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便在判决书中予以处理,法官便想到以“判后答疑”的形式,再次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磋商,还特地叮嘱原、被告叫上他们信任的亲戚朋友。答疑期间,除了将原、被告以及各方亲属对判决内容存疑的地方进行解答,也对不宜判决的内容组织原、被告达成协议,与原、被告同行的亲戚朋友也作为见证人在协议上签上了他们的名字,最终原、被告均服判息诉,原告自愿给付被告经济帮助金40000元并当场履行,原、被告这段恩怨情仇,终于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一揽子解决法”不是不作区分的笼统审理案件,而是兼顾案件各个方面,精准找出案件每个堵点、难点,发动和依靠群众,实质性解决一个案件,再促成更多的案件“止于未诉、化于未发”,切实把枫桥经验“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做深做实。

案件处理完毕后,被告的父亲将一面鲜红的锦旗送到法庭,锦旗上书写的“公正司法、执法为民”的文字与法庭大厅屏风上“努力让每一个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公正”的标语互相辉映。

有人曾问我:“是非曲直是理、心理流露为情,那何为法?”

我答:“法是公平正义的人文艺术,而一个个、一群群、一代代善良、热爱、坚守的法院人将带着这份艺术硕果,走出庄严的法庭,走进人民群众的心中”。

(胡亮 冉宇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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