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大竹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原被告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当庭向被告支付13.5万元经济补偿金,多年的夫妻关系画上圆满的句号。
原告赖某与被告朱某于2000年经婚姻介绍所介绍相识恋爱,2002年10月29日,双方自愿到大竹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2年,双方开始分居,至今分居时间长达十余年,由于长时间的分居,双方感情淡薄。2023年3月,原告向该院提起离婚诉讼,该院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之后,双方感情并未得到修复,后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受理案件后,该案承办法官仔细阅读卷宗,了解夫妻生活情况,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力争以调解方式化解夫妻之间的矛盾。6月27日,开庭审理后,承办法官与双方进行多次沟通,得知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双方争议的焦点:原告到底给被告多少经济补偿?考虑到被告有慢性疾病且有残疾,原告愿意给被告5万元经济补偿,但被告要求20万元的经济补偿。承办法官耐心给双方进行释法明理,希望双方进行换位思考,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原告赖某一次性给付被告13.5万元经济补偿。在签署调解协议后,原告立即驱车前往银行取出现金,在承办法官的见证下,被告当庭给付补偿金。最终双方和平分手,该案圆满结案。
据介绍,下一步,大竹法院将积极践行“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下,充分发挥调解作用,提高办案效率,不断提升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鄢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