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砍我房屋旁边的树,树倒下来砸坏了我的房屋,屋顶和墙身损毁十分严重。所以,我要求他们赔偿我的损失,理所应当。”
近日,大竹县人民法院石河人民法庭化解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促成多名被告当即履行损害赔偿费用7100元。
被告甘某欲购买原告家的树,因原告在外务工,便通过电话联系原告,双方决定以400元成交,树由被告甘某自行砍伐。被告甘某遂联系被告杨某1、杨某2、黄某1、黄某2、张某一起砍伐树木。砍树过程中,被告等人未采取合理有效的防护措施,因被告杨某1操作不当,树倒在了原告家的房屋上,致其该房屋屋顶及墙身大面积毁损。后原被告在当地政府信访办主持下,达成由被告甘某及杨某1维修房屋,恢复原状的调解协议。后被告拒不履行修缮义务或支付房屋修缮费用,原告遂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石河法庭承办法官当即前往涉案房屋所在地,进一步了解案件事实和当事人态度。“房屋受损是事实,但原告主张的赔偿费用过高,不符合实际情况……”众被告听完原告的诉求后纷纷表示。
承办法官结合原告房屋受损情况、受损程度以及当地房屋修葺价格进行对比分析,向原被告双方提出解决方案,并耐心细致向其分析利弊,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众被告按照过错程度各自赔偿原告损失,共计7100元,并当场履行金钱给付。
(陈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