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渠县法院依法化解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从剑拔弩张到喜笑颜开,“邻里”关系也得以继续和睦,双方有说有笑离开法庭。
2024年1月22日,家住渠县三汇镇某小区18楼的林某因阳台漏水,便用水泥砂浆维修阳台。李某某将奔驰车停在小区停车位上,因刮风下雨,林某家阳台上的砂浆淋到李某某的车上。等到李某某第二天取车时才发现车辆变成了“大花猫”,水泥结块导致难以清洗,造成李某某车辆受损。
李某某找到林某协商,双方将车辆送去达州4S店进行清洗,清洗后发现车辆底漆外露、车窗玻璃等部位有划痕,需要维修,双方就维修费用未达成一致意见。
后李某某于2024年2月21日将车辆送去成都4S店进行维修,花费维修费24,750元、租车费11,200元、差旅费1200元、误工费2,000元。索取赔偿未果后,李某某将林某诉至法院。
林某认为李某某的车停放在不该停放的位置,属于违规停放,阳台的砂浆飘落到李某某车上是意外事件。在达州4S店咨询时维修费报价仅为12,000元,不是李某某主张的价格,且李某某时隔一个月再去成都维修,事发后李某某还在使用车辆,说明车辆的损失不是林某行为所导致的,李某某自身也有责任。
经过第一次庭审,双方依然各执一词,考虑到李某某的亲戚与林某同住一个小区,今后低头不见抬头见,邻里关系难以和睦。为化解双方矛盾,实现案结事了,承办法官主动到小区进行现场勘验,向小区物业管理人进行取证。
在进一步了解案情后,对补充的证据法官安排第二次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法官组织当事人调解,通过“面对面”“背靠背”交流,对双方争议的部分,法官逐一厘清,耐心释法析理,告知林某是因为林某家阳台的砂浆导致李某某车辆受损,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并向李某某指出,事发后时隔一个月送去成都维修,时间较长,且有使用,车辆里程数增加,李某某自身存在扩大损失的可能,被侵权人自身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双方对法官严谨的工作态度,耐心的答疑解惑表示满意,想邻里关系和谐,愿意调解处理此事,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林某赔偿李某某2万元,李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握手言和,有说有笑离开法庭。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吴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