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国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获奖情况的通报》,四川法院5篇裁判文书获奖,达川区人民法院(2022)川1703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书荣获优秀奖。
何某接受某建筑工程公司转包工程实际施工人廖某的聘用,从事驾驶员兼工地采购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2020年5月11日,何某在工地上转运木板时被汽车撞击死亡。死者何某的父母均未满55岁,具有劳动能力。另,何某非婚同居女友怀有何某儿子何某乙(后于2020年12月4日出生),系死者何某死亡时的遗腹子。2021年7月22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死者何某为工伤(亡)。2021年11月1日,死者何某父母、儿子何某乙就与建筑工程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支持了三人要求建筑工程公司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33万余元在内的一系列请求。建筑工程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无需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33万余元。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的规定,本案属于虽不构成劳动关系、但建筑工程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何某乙系死者遗腹子,建筑工程公司应该向其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故法院依法判决建筑工程公司向何某乙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李怡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