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渠县法院受理了一起跨境电商不当得利案件,案件合议庭深入了解案件详情后,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在案件受理50天内组织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原告四川某科技公司诉称,2023年5月被告朱某飞代表原告公司一股东在公司代为管理,被告负责管理原告公司在国外某知名电商平台两个店铺的进货与对外销售。被告一直未向公司提交滞留在自己手中的销售款9700.12美元。2023年11月15日起,被告不再到公司参与管理。尔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返还销售款,被告以原告未清偿他人款项为由拒绝返还。被告离开公司后未解除店铺原绑定的货款收款码,导致店铺在经营中的货款持续支付到被告账户,给原告带来很大的不便。原告故起诉要求被告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本金69623.58元人民币(9700.12美元×起诉之日对应的7.1776汇率)。
被告辩称,被告滞留的销售款中应扣除被告已支付的深圳某物流公司物流费和达州某供应商的货款共计9570元,其余款项被告同意返还。为高效化解双方矛盾,减轻双方诉累,同时考虑到案件具有调解的基础,合议庭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告法定代表人认为以上两笔款项原告并不知情,系被告擅自支付,也让原告丧失了与对方谈价的机会,同时供应货货物质量存在问题,公司对这两笔款项不予认可,不同意扣减。
合议庭法官耐心向原告释法明理,告知原告物流费系实际产生,被告虽自行支付但该费用并无多少谈判空间,建议扣减该部分费用。对于达州某供应商的货款,合议庭法官劝解被告换位思考,从公司利益、公司管理的角度和共同追求更加长远利益的角度思考问题,最终双方经过确认销售款金额自愿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朱某飞于2024年4月30日前返还原告人民币50000元,在2024年5月30日前返还13365.5元。目前第一笔款项已实际支付,被告也表示愿意配合原告处理好货款收款码。
(朱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