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大竹法院:再婚夫妇为房产闹离婚 法官调解化纠纷获锦旗

来源:大竹县人民法院 作者:白鹏 发布时间:2024-03-28 11:16:33

image.png

“袁法官,正是有你的多次上门调解,我的房子问题才能顺利解决,我的家庭矛盾也平息了,谢谢你啊!”近日,大竹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袁斌接到当事人欧某的感谢电话,并收到欧某送来的“依法为民解难事,尽心尽责暖人心”锦旗。

2023年11月14日,大竹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欧某诉被告周某的离婚案件。时年78岁的原告欧某,以夫妻感情不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位于大竹县竹阳街道的一套房产。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走访得知,男方欧某与女方周某于2002年认识,后于当年8月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结婚时欧某57岁,周某32年,虽然二人年龄差距较大,但婚后相处还算融洽。2023年2月16日,双方达成了《财产约定协议》《财产约定书》,约定欧某将其名下位于大竹县竹阳街道的一套房产赠予给周某。2023年3月16日,原被告双方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了产权登记。赠予发生后,欧某的子女认为该房产是父亲和几个子女的共同财产,不应由周某一人所有,家庭氛围急转直下,原被告双方嫌隙渐生。

2023年5月4日,欧某以上述《财产约定协议》和《财产约定书》无效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撤销《财产约定协议》及《财产约定书》,同时要求周某将大竹县竹阳街道大众街112-2号房屋变更登记至欧某名下。经审理,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财产约定书》将欧某所有的50%的份额约定为原、被告的共同财产部分有效,关于欧某已故妻子唐某所有的50%部分约定无效;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该房屋变更登记至欧某、周某及四个子女名下,其中周某占50%的份额,欧某及四个子女共同占50%的份额。该判决生效后,欧某与周某便开始分居直至本案起诉。

了解案情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原被告双方虽为半路夫妻,但相互扶持生活长达20多年,婚姻不易,便希望能够调解双方和好。但双方态度坚决,均表示同意离婚。在此情况下,承办法官及时调整方案,经多次耐心调解,欧某自愿补偿周某6.5万元,周某同意将欧某赠予的房产份额返还给欧某。随后,完成了房产过户手续。原被告双方的离婚纠纷事了案结,困扰已久的房屋问题也迎刃而解。

法官寄语:本案的焦点是欧某擅自将已故妻子的房产份额赠与周某,引发了家庭矛盾,导致纠纷成诉。最终,双方结束长达二十多年的婚姻关系。因此,老年人,特别是高龄老人在处分财产时,应当征询子女意见或专业法律人士意见,以免产生后患。同时,一段婚姻关系的结束,并不意味着从此鸡犬之声不闻,老死不相往来;亦不是转身潇洒离去,从此相忘于江湖。在离婚过程中,双方应秉持和平友好协商的原则,妥善处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交流沟通才是解决问题之道。“夕阳无限好,只是近黄昏。”愿每一位老年人都能守护好婚姻、财产,含饴弄孙,安享晚年。

(白鹏)

责任编辑:双优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