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你好,我父亲去世了,在医院……”,2月28日,苏某某匆匆忙忙地来到大竹县石桥铺人民法庭询问该如何调取医院的监控。了解到苏某某的来意,因为该案还未进入诉讼阶段,但监控录像超过一定时间提取很有可能被覆盖且难以被恢复,石桥铺法庭工作人员立即向苏某某释明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并一并告知需要提交的资料。因证据保全时间紧迫,次日,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予以立案后,法庭工作人员立即赶赴被申请人所在地调取了监控录像,并对存储介质予以封存,顺利实施一起诉前证据保全。这也是达州地区近年来首例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证据保全是什么?法律对证据保全是如何规定的?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有可能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职权或者当事人申请,通过对证据材料进行调查收集、固定保存等方法,以保证其证明力的一项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诉前证据保全作为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手段,对查清案件事实,正确处理纠纷有着重要意义。下一步,大竹法院将始终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用新时代司法理念指导办案,平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解决各类纠纷,助力我县营造风清气正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