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南江法院:销售含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品,店主获刑!

来源:南江县人民法院 作者:常欢 发布时间:2024-02-20 15:26:01

食品安全关乎民生容不得半点马虎试图枉顾他人生命健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期间,刘某先后三次在微信名“不忘初心”处以每条(一条10盒)95元的价格进购“德国小钢炮”4条、“極品金伟哥”2条,进购价格共计570元。并将进购的无检验许可合格证、无销售发票且添加有“西地那非”成分的“德国小钢炮”、“極品金伟哥”性保健食品,放置在其经营的成人用品无人售货店内的自动售货机,分别以158元/盒、188元/盒的价格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7546元。

2022年,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刘某经营的无人售货店内销售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刘某所销售的“極品金伟哥”、“德国小钢炮”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该成分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9030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南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7546元,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極品金伟哥”四盒、“德国小钢炮”四盒依法予以没收。同时,责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限期支付赔偿金22638元,并在县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西地那非是一种血管扩张剂,不当服用可能引发心脑血管方面的严重食源性疾患,也可能会对神经系统造成伤害,已被列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中,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使用。广大消费者要理性选择保健产品,提高对有毒、有害食品危害性的认识。商家经营必须遵守法律和道德底线,明知食品掺有有毒、有害物质仍进行销售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杨海燕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