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江法院依法审理并当庭宣判三起拒不执行判决犯罪案件,依法判处三被告人刑罚。通过依法惩处拒执犯罪,有力打击和震慑拒执行为,督促被执行人自觉服从法院判决和履行应尽义务,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弘扬崇法诚信的社会风尚。
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2020年5月28日,法院依法判决杨某某应支付张某某、施某某借款150000.00元及逾期利息;杨某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人张某某、施某某资金利息72000.00元。判决生效后,杨某某未按时履行。2020年9月1日,申请人张某某、施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杨某某收到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未如实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履行。2022年8月10日,杨某某在某保险公司领取保险存款及孳息共计147000.00元,仍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后南江县公安局以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罪立案侦查。在本案审理期间,被执行人杨某某已向申请人履行全部义务,并取得申请人的谅解。
南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被告人在审理期间已向申请人履行全部义务,并取得谅解,具有较好的悔罪态度,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李某某与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南江法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判决,判决李某某赔偿于某各项费用711509.02元。2017年8月28日,南江法院执行立案后,依法向李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自2018年1月开始,被执行人李某某在法院执行期间,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微信账户及银行账户,用于现金收支,隐瞒、转移资产。李某某还通过将所购小汽车登记在他人名下、隐匿通讯号码和住所等方式,逃避执行。南江法院执行干警在2023年5月8日找到李某某后,李某某仅履行赔偿款15000元。
南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结合被告人的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姜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2019年6月6日,南江法院依法判决被执行人姜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彭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姜某某一直未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告人姜某某租售自己的北京车辆号牌,获得77000元租金,为逃避执行,姜某某通过其女儿的银行账户和自己之前使用的微信账户收款的方式隐匿、转移该收入,致使人民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南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结合被告人的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判决被告人姜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但总有一些被执行人面对生效法律文书,依然心存侥幸,甚至置若罔闻,各种花式“拒执”,企图以“小聪明”逃避执行,殊不知,这种“小聪明”是对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公然挑衅,必然受到法律的严惩。在此提醒被执行人,规避执行就是犯罪,切莫弄巧成“刑”,撞了南墙再回头,为时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