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南江县第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决议》共8条,对司法建议发出和办理作出明确规定和具体要求,全面提升司法建议质效,提升县域治理法治化水平。
《决议》指出,县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要聚焦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依法能动履职,做到把握问题准确,分析问题透彻,建议客观合理,方案切实可行。要探索建立司法建议与行政建议、监察建议、检察建议贯通协调机制。要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联系,从司法建议中选择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典型性的问题,向人大代表推送,为人大代表履职提供参考。要完善司法建议抄送制度,在向被建议单位提出司法建议的同时,可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单位。
《决议》要求,全县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树立法治意识,对司法建议要认真研究办理并在司法建议载明时限内书面回复;如对司法建议持有异议,应当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并书面反馈至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对异议反馈及时核实,确有不当的,应当变更或者撤回建议;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建议和回复的,可建议有关单位依法依规处理。县人民政府要对其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下级人民政府办理司法建议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将司法建议办理情况纳入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内容。县人大常委会要通过视察、执法检查、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对司法建议工作的监督,督促县人民法院不断提升开展司法建议工作的水平和能力;督促有关被建议单位认真办理司法建议。
南江县人民法院将以《决议》出台为契机,不断加大司法建议工作力度,努力提升工作质效,为平安南江、法治南江建设持续贡献法院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