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某与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南江法院判决,刘某应支付龙某劳务费35000元。判决生效后,刘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龙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
执行过程中,刘某履行了部分义务款,剩余款项与龙某达成执行和解,案件终结执行。后因刘某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龙某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经查询,刘某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干警多次通过电话敦促刘某履行义务,但其一再拖延,并以各种理由拒绝到院处理案件。
【警法协作】
由于刘某始终不配合执行,案件一直未取得实质进展,“找人”成了唯一突破口,承办法官便通过“警法执行协作联动工作办公室”,由公安局发出“协助查寻函”。在南江县公安局的协助下,最终查找到刘某在成都某区域,执行干警便立即驱车前往成都。到达成都后,在当地公安的支持及申请人的配合下,执行干警成功找到被执行人刘某并将其拘传至南江法院。在强制执行措施威慑下,刘某认识到逃避执行将面临的严重后果,便积极筹钱履行了全部义务款,案件顺利执结。
该案顺利执结是南江法院与南江公安成立执行协作联动工作办公室以来的再一次有效实践,充分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下一步,南江法院将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进一步深化执行协作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强大的执行合力,有效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着力推动切实解决执行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