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宪法精神 维护宪法权威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一) 九旬老人赡养纠纷支持起诉案 关键词 支持起诉 赡养纠纷 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宪法、法律规定的子女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被法律赋予支持起诉职能,更应当关注社会弱势群体,正确履行民事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陈某某与丈夫景某某生育子女五人,长子景甲、次子景乙及长女景丙、二女景丁、三女景戊。2007年景某某去世后,因两个儿子互相推诿,拒绝履行赡养义务,陈某某跟随长女景丙生活。陈某某曾多次找到村委会请求调解,要求长子景甲、次子景乙履行赡养义务,但景甲、景乙均未到场参加调解。现陈某某年近九旬,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亦无人照顾,遂于2020年4月20日向通江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要求五位子女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且赡养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五人平均承担。 监督意见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在收到陈某某提交的支持起诉申请书后,立即派员实地调查。经调査,陈某某生育五个子女,五人均已成年,陈某某年近九旬,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五子女因琐事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经当地村民委员会调解无果。通江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利运用法律手段要求子女履行照顾、给付赡养费的法定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支持起诉决定,依法支持陈某某起诉追索赡养费。 监督结果 通江县人民法院收到支持起诉书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27日开庭审理,并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景甲、景乙、景丙、景丁、景戊五人自2020年6月1日起,每人每月向陈某某支付生活费300元至陈某某死亡时止,且陈某某开支医疗费用由五人平均承担。 典型意义 服从大局,服务民生,是检察机关职责所在。检察机关应当将支持起诉作为服务民生、保障民生的重要手段,在日常办案中关注老人、孩童、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积极主动帮助他们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律的温度。本案的成功支持起诉,既有效维护了九旬老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力解决了基层社会 “老无所养”的治理难题,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弘扬了宪法精神,维护了宪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