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宪法精神 维护宪法权威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 (三) 维护公民生命健康权 赖某某故意伤害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法律要旨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此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从客观方面看,主要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如采用拳打、脚踢等暴力手段,多以徒手为主。具体来说,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并且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即轻伤以上,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轻微伤并不属于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故意。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16日19时许,赖某某在通江县胜利乡庙坝场街50号吃晚饭时,因加菜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言语冲突,过程中赖某某将手中的饭碗扔向张某某,打在张某某额头左眉骨位置,致使张某某面部及左眼受伤。经通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某本次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件办理情况 2019年5月17日,通江县公安局以赖某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通江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依法对赖某某进行了讯问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害人张某某的意见。经审查,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承办检察官充分履行释法说理责任,促成双方和解,赖某某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张某某人民币十万五千元,取得被害人谅解。综合案件实际情况,承办检察官提出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赖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量刑建议,获通江县人民法院采纳。 典型意义 近年来故意伤害案件频发,通常引发故意伤害案件的导火索多因为琐事争吵、喝酒、误事、邻里纠纷及讲兄弟义气等。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着眼于从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的角度出发,主动作为,树立正确的司法办案理念,积极督促犯罪嫌疑人赔偿,促成当事人和解。 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尊重和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宪法及刑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对犯罪嫌疑人判处缓刑,宽严相济,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体现了检察机关法治为民,依法严厉惩治违法犯罪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使案件办理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