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了,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我跟你们去法院解决问题。”10月8日早上9点,趁着阴雨准备再次逃匿的被执行人岳某某,南江法院问讯出动将其抓获。四个小时后,这起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而终结本次执行四年的执行案件,最终以岳某某母亲用房产担保,双方达成和解方式结案,申请人也因债权可期如释重负。
2016年,申请人苟某与被执行人岳某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但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国庆假期,被执行人岳某某悄然回家,南江法院执行局闻讯提前收假,制定可行的执行方案,及时控制住岳某某。在法院调解室,申请人情绪激愤,被执行人坚称没钱,案件一度陷入困境。承办法官对其开展四个小时的释法明理但成效甚微,最终在宣读拘留决定书时,被执行人母亲见状主动用其名下房产作担保,促成案件和解。
案件办理过程中,岳某某的“我在外打工是为了挣钱还账,不是逃避,一直避开苟某是因为不敢面对十七万元的债务”。“我打工四年都没有积蓄,是因为一直处于借钱还账的恶性循环里,借了工友的钱得还,不然显得我没有信誉。”等诸多反应及说辞既可笑又值得深思。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法定义务,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应主动申报财产、履行义务,若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拉进黑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压缩拒不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生存空间,促使其履行义务。目前在全国四级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攻坚态势下,办理执行案件的强制力度只会加强,不会减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