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辉系云南大理人,2016年下半年在南江县某项目工地从事混凝土喷浆施工及带班等工作。工程完工后劳务公司负责任人与张某辉进行了结算,对下余43800.00元工资向张某辉出具欠条一份。后经过索要,劳务公司支付了张某辉5000.00元之后对下余工资一直拒绝支付。
据张某辉称,为追收下余38800.00元工资,自己从2017年下半年起,一直向相关部门信访请求主张权利,但困难始终未能得到妥善解决,而自己从云南往返南江的车旅费及在南江住宿的费用就开支了8000.00多元。张某辉称,在务工期间,自己虽说是带班人员,但实际上每个月只比其他工人多领取几百元的管理费,因所带班的工人未拿到工资,每到年终一些工人就会到家中向其索要,迫于无奈自己也只得先行垫付。加之张某辉在该项目务工时受了伤,家庭又无其他收入来源,这让其常感生活压力巨大。
2020年7月7日张某辉向南江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劳务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案件受理后,法院了解到张某辉的实际困难,并及时与县司法局进行对接,建议司法局向其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进行诉讼。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鉴于案件的性质和难易程度,考虑到当事人实际情况等因素,法院为其开通案件快速办理绿色通道,在法律允许的最短时间内及时组织双方就此案进行开庭审理。通过承办法官庭前、庭中及庭后的三次调解,向双方进行了明理释法,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被告劳务公司当庭支付下欠劳动报酬。
至此,长达四年多的讨薪路画上了句号,拿到钱的那一刻,张某辉激动地说:“没想到几年都拿不到的钱,到了法院就帮我解决了问题,还是法律的作用大啊。”(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