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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化干戈为玉帛 以调解促和谐——南江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来源:南江县人民法院 作者:杨坤文 发布时间:2025-03-19 17:21:39

在日常生活中,交通事故时有发生,每一起事故不仅涉及车辆财产安全,更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近日,南江法院长赤法庭成功化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2024年3月,被告何某甲驾驶的小型客运车行驶至某路口右转时,与直行的原告何某乙驾驶的摩托车及其搭乘人发生碰撞,造成原告何某乙受伤、车辆受损。经南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何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何某乙因未充分注意安全负次要责任。然而,对于赔偿及责任划分,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何某乙遂将被告何某甲及其车辆所属的保险公司诉至南江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细致分析案情,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诉求,详细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争议焦点。

争议点一:伤情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

被告何某甲及其车辆所属的保险公司认为,原告的严重伤情系后续其他原因导致,与交通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原告何某乙则认为伤情系事故引发。针对该争议点,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所递交的部分证据有异议,并提出对原告伤情与本次交通事故进行因果关系鉴定,经双方商议共同选择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鉴定结果为该伤情与交通事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争议点二:赔偿责任比例

被告何某甲对赔偿金额提出异议,认为自己购买了保险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应由原告何某乙承担。针对该争议点,承办法官结合《民法典》第1179条、第1213条,向当事人释明机动车事故责任承担规则,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同时,承办法官向被告阐明拒赔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原告应理性调整诉求预期。

最终,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签订调解协议,该案圆满化解。

此案的成功调解,是南江法院长赤法庭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缩影,长赤法庭将继续秉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把调解贯穿于案件办理全过程,积极寻找“情”与“法”的切入点,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用心用情用力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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