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推荐

社区矫正有温度 上门入矫暖人心

来源:巴州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 作者:李娟 发布时间:2024-10-25 17:45:31

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宽严相济”的社区矫正工作理念,切实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入矫衔接工作,近日,巴州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大罗司法所工作人员主动上门为社区矫正对象王某(化姓)上门办理了入矫登记接收手续,并进行了入矫宣告及入矫教育。

1729849563176.jpg

社区矫正对象王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王某因妻子患癌症,生活无法自理,孩子读幼儿园需人接送,无法按要求自行到社区矫正局报到。为确保王某能按照规定时间接受社区矫正,巴州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与大罗司法所为其办理人性化“上门”入矫接收手续。

工作人员首先核实了其身份信息,进行了基本信息采集和入矫谈话等工作,然后向其宣读了《社区矫正宣告书》,对其身体情况、家庭情况、生活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告知其在社区矫正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各项监管规定。

此次“上门入矫”,既体现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也彰显了日常工作的执法温度,将严格执法与温情管理相结合。下一步,巴州区司法局在强化社区矫正监管严肃性的同时加强人文关怀,让社区矫正对象真正感受到“法度”与“温度”,使社区矫正工作由“管住”向“管好”转变,促使社区矫正对象更快融入社会、回归社会。

责任编辑:杨雪娇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