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二师兄”的抵债之路

来源:南江县人民法院 作者:冉耀东 杨杰 发布时间:2024-07-09 17:14:32

“冉法官,蒲某今天要把他猪场里面的猪卖了,我人在现场,你们快来。”

接到申请人赵某提供的执行线索后,执行110法警立即奔赴现场,经执行干警现场督促,讲法明理,双方最终达成以猪抵债协议,成功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

1720516528034.jpg

2023年,蒲某开办生猪养殖场,约定由赵某向蒲某提供猪饲料。截至2023年2月5日,双方通过核算,蒲某下欠赵某饲料款100000元,并出具条据,同时承诺于2023年6月30日向赵某付清。后经赵某多次催收,蒲某以各种理由推诿,赵某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蒲某偿还赵某下欠饲料款10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蒲某未按判决内容履行义务,赵某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蒲某以猪场年年亏损为由,表示自己没有全部履行的能力,愿意分期偿还,同时让自己的儿子为其提供担保。与赵某达成和解协议后,蒲某先后两次履行义务款10000元,但余下欠款仍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

2024年6月4日,赵某拨通了执行干警电话,称找到了蒲某的养猪场,并知晓蒲某即将出售一批“断奶猪”。执行干警到达现场后,赵某表示如果蒲某没有现金履行义务款,可以用“断奶猪”来抵债。在执行干警的组织下,双方达成协议,每头“断奶猪”价格580元,共计以155头“断奶猪”进行以物抵债。

“一头、两头、三头……”在执行干警的督促见证下,双方进行了交付,案件圆满执结。

本案的成功执行,打破了以房产、车辆等物作为执行标的的传统执行方式,而是对被执行人饲养的牲畜进行以物抵债,体现了执行方式的多元化,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真正实现了双方共赢的局面。

责任编辑:杨雪娇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