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江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判决房屋归被告邵某某所有,并由其补偿原告杨某某部分房屋价款。
一、基本案情
2018年9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邵某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双方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2019年2月,原、被告以29万元价格共同购买住房一套,办理了不动产登记并取得登记证书,权利人为原、被告双方,后双方感情破裂分居,原告杨某某诉请判决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庭审中原、被告虽同意按照购买价分割财产,但对分割比例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二、裁判结果
南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该房屋为双方共同所有,但不足以证明双方在购房时的各自出资份额,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均有收入,且为生活共同支出,对经手的财物不能特定化。鉴于双方分居后涉案房屋一直由被告邵某某居住、使用和管理,判决房屋归被告邵某某所有,由其补偿原告杨某某房屋价款14.5万元。
三、法官释法
同居关系析产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合法婚姻登记手续,在一起共同生活所购买的房屋等应按一般共有处理,而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除双方有约定的外。本案涉及同居关系析产,因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对于同居财产的分割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而应适用共有财产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购买的房屋,因在购买时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庭审中又不能提供能够确定各自出资额的证据,故涉案房屋应等额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