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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法院巧用执行惩戒措施追回劳动者血汗钱!

来源:南江县人民法院 作者:柯权朕 发布时间:2024-07-05 17:53:21

近日,南江法院巧用执行惩戒措施依法执结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为申请人追回劳动报酬30000元,兑现了劳动者的“薪”愿。

申请人罗某、罗某甲2021年为被执行人谢某某所承包的工地提供劳务,工资结算后被执行人一直拖欠,经法院调解后仍未履行义务。申请人遂向南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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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喂,法官,谢某某在某茶楼打牌,你们快派人来!”

接到电话后,执行干警迅速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告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仍拒绝履行,随即执行干警将被执行人谢某某拘传至南江法院。

执行干警:“谢某某,你与罗某、罗某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你履行过没有?”

谢某某:“没有,莫得钱。”

罗某:“这个钱是我们挣的血汗钱啊,找你几次,每次都是说的好听,但就是不给。”

将被执行人谢某某拘传至法院后,执行干警对其进行释法明理,但其仍以没钱为由拒不履行义务,耍起了无赖,鉴于被执行人态度消极,执行干警决定依法对其采取拘留十五日的司法惩戒措施,眼见执行干警即将动“真格”,被执行人谢某某态度大转变,立即筹款履行义务,半小时后义务款全部凑齐,并交付申请人,本案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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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过程中,对拒执行为除可采取罚款、拘留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任何想通过违法手段规避执行的,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拒执罪行为人即便受到了刑事处罚,也不能免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只有积极配合主动履行,才有可能从轻处罚,甚至免除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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