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江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未成年人在广场驾驶游玩车撞伤行人引发的健康权纠纷,依法判决被告杨某甲、蒋某某赔偿原告常某某72,414.38元,被告某儿童乐园赔偿原告常某某44,648.63元。
基本案情:杨某乙(事故发生时未满8周岁)在何某某经营的位于某开放性广场二层儿童乐园玩耍坦克游玩车过程中,第一次与行人原告常某某相遇时,其停车让行,在原告继续向前行走时,杨某乙驾驶的坦克游玩车从后方撞上了同向行走的原告,造成原告脚踝受伤。原告入院诊断为踝关节骨折,后经司法鉴定所评定本次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乙、杨某甲(杨某乙父亲)、蒋某某(杨某乙母亲)、何某某共同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187,992.37元。
判决结果:南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乙在驾驶儿童乐园的坦克游玩车过程中未及时避让行人,从后方撞上行人原告,造成原告脚踝受伤;杨某乙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人流量大的广场驾驶游玩车,其监护人在其玩耍时未尽到相应监护职责,对原告的损伤存在主要过错责任,杨某乙的父母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何某某虽对其经营的儿童乐园办理了合法经营手续,但在公共通行广场经营儿童车项目,且该项目消费群体大都是儿童,应当预料到该项目运营过程中对广场上的行人具有一定危险性,因此其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完善相应防护设施,并对正在驾驶中的游玩车辆进行监督管理,避免游玩车与行人发生接触。本案中何某某经营的儿童乐园虽张贴有温馨提示,但未按温馨提示要求督促到位,也未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的损伤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经营有游玩车项目的广场上行走,特别是儿童驾驶的游玩车也在通行的情况下,其更应提高警惕,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本案原告未尽到相应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对原告的损失,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并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由杨某乙的父母杨某甲和蒋某某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何某某经营的儿童乐园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20%的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孩子犯了错,好多家长会以孩子还小搪塞敷衍,但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面对给他人造成的伤害,敷衍是解决问题的绊脚石,也为法律所不能容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当然监护人,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其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保护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未尽到监护职责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未成年人杨某乙是直接的侵权者,其父母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监护职责,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