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巴州区司法局天马山司法所:成功化解一起解除同居关系财产与抚养纠纷

来源:巴州区司法局天马山司法所 作者:杨丰瑜 发布时间:2024-05-15 20:22:33


 

近日,巴州区天马山司法所成功调解了一起涉及同居关系解除的财产和抚养纠纷案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周某与王某自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便开始同居生活,并育有一女。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感情逐渐疏远,最终决定解除同居关系。但在解除同居关系的过程中,双方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上产生了严重分歧。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达成一致。56日清晨,两人纷纷到司法所申请调解。

       在接到双方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司法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专业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首先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诉求,对案件进行了深入了解。他们发现,双方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上存在较大的分歧。针对这些问题,调解员耐心地向双方当事人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引导他们理性看待问题。在财产分割方面,调解员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了具体的分割方案,并充分考虑了双方的实际情况和贡献程度。在子女抚养方面,调解员则根据《民法典》关于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的规定,结合子女的实际情况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了合理的抚养方案。经过多次沟通和协商,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周某与王某自愿解除同居关系;生育子女周某某由周某独自抚养;共同购买的房屋归周某所有,周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13万元。

       这起纠纷的成功调解不仅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也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杨海燕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