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扣押在案的涉案单反相机发还给被害人。
2023年12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趁南江县集州街道某婚庆店无人看守之机,将店内的两部尼康牌D610单反相机盗走,销赃后非法获利3280元。经南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两部尼康牌D610单反相机共计价值4768元。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某具有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先后四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心存敬畏,方能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学法知法,更应该守法,作为一名学法律的人,对法律更应该心存敬畏,恪守法律底线。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是我们每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切莫无视法律、心存侥幸,否则一旦犯罪,终将面临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