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南江法院:酒后冲动不可取 滋事侵权需买单

来源:南江县人民法院 作者:易清刚 发布时间:2024-04-16 12:29:05

近日,南江法院审理一起酒后寻衅滋事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侵权纠纷案件,被告简某依法被判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839.74元。

2023年10月22日13时许,简某中午醉酒后在南江县正直镇宝塔街向罗某某索要香烟,罗某某给简某细支香烟后,简某又强行向罗某某索要粗支香烟无果,便对罗某某进行殴打。后罗某某先后在巴中市中心医院、南江同创医院检查治疗。2023年10月25日,南江县公安局对简某处行政拘留10日。后因双方对罗某某在此次纠纷中所产生的各项损失未达成一致赔偿意见,罗某某便诉至法院。经审理查明,简某酒后寻衅滋事,并致他人受伤,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结合当庭提供证据情况,遂做出上述判决。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酒本是生活调味剂,但要适量,更不能借酒滋事,否则面临的将是行政处罚、侵权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简某醉酒滋事,并致他人受伤,不但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还被行政拘留,正所谓“酒杯虽小、溢则生祸”,对于当事人来讲,以惨痛的教训来以身试法显然得不偿失。

 


 


责任编辑:杨海燕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