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江法院对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公正审理案件的当事人张某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依法惩治虚假陈述行为。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主张被告周某某应支付其欠款11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庭审中,承办法官询问张某某,欠条出具后是否向周某某催收过,张某某表示催收过,但周某某自出具欠条后一直不给。因周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遂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收到判决书后,被告周某某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原告张某某认可被告周某某已向其支付10000元的事实,导致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出现偏差,致使二审改判。
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诚实、善意行使自身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现为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本案中,原告张某某对案件的关键事实作虚假陈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必须严厉打击。故南江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